网络直播是当前网络时代的主流平台,给主播的“送礼物”“刷火箭”等行为非常普遍,那么对于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如果后悔了,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俞某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直播平台系由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俞某是该平台用户;阿琪(化名)是该平台的直播发布者(即主播),在该平台的直播间中进行歌舞等表演。
俞某自2017年2月开始观看阿琪的直播,并陆续向阿琪“打赏”百次以上,每次金额在0.1元至数千元不等,至2017年4月,俞某在阿琪的直播间的消费金额(打赏)共计4.9万余元。
在2017年3月19日,俞某当天向阿琪“打赏”了较大金额的礼物,成为当天打赏礼物最多的人,被阿琪设置为该直播间的频道管理员,拥有协助阿琪进行直播间管理的权限。2017年4月7日,俞某与阿琪发生分歧,阿琪取消了俞某的频道管理员权限,俞某认为阿琪的行为违背二者形成的服务合同,构成违约。
其后,俞某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阿琪、阿琪所在经纪公司及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请求判令撤销其在阿琪直播间进行礼物消费的合同,退还其消费款项合计4.9万余元。
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直播间中的直播表演行为并不需要强制用户付费,俞某观看直播对阿琪的表演产生满意、赞赏的情绪,并进而向阿琪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并没有对阿琪设定义务,故俞某与阿琪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在直播平台中,频道管理员是一种管理身份,据以行使的是一定的管理权限,故阿琪向俞某授予频道管理员身份,二者间因此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由于俞某与阿琪之间的“打赏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阿琪向俞某授予频道管理员身份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的权利义务之间没有对应的关系,俞某不能因其被阿琪撤销频道管理员身份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且双方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合同撤销事由,故俞某无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阿琪间成立的赠与合同。
另外,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俞某与阿琪间系无偿委托关系,阿琪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取消俞某的频道管理员身份,并未对俞某造成损失,故阿琪不需向俞某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俞某基于撤销合同而要求各被告退还消费款项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俞某无权要求直播平台及阿琪退回消费款项。
(广州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