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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游戏充值20万后要求退钱,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出生于2004年5月4日,2020年3月5日,小明在某APP上注册账号,可以为其他用户提供陪练服务。该APP是由某公司经营的一个游戏技能交易平台,可以为用户提供游戏技能交易、线上交易功能等服务。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小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在该APP上支付了多笔款项,每笔金额在10元-5000元不等。小明以其系未成年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其充值的206401元及利息。

  经查明,小明除了前述充值之外,其在APP内还有其它两类收入。

  其一是在平台上为其他玩家提供游戏约玩、组队开黑等服务获取的收益。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后台提现数据显示,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小明提现金额共计260509.25元,支付宝的提现记录与小明支付宝账户的收入记录基本相符。

  其二是小明在某APP内作为公会会长从公会的收入中获取的收益,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小明创建的公会总收入为1535683.04元。

  另查明,小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10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明在某公司运营的APP实名注册账号并使用,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明在APP上充值消费时已年满十六周岁,同时,其亦通过在该APP为其他用户提供陪练服务、进行游戏技能交易获得收益。

  在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小明的收益明显大于支出,且收益金额较大,其月平均收入已数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认定小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经济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小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其充值、消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有效,对于小明要求退还充值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小明通过劳动获取上述收入的过程体现了小明较高的认知能力、智力和沟通能力,实际上已经不逊于成年人。如果一方面允许小明在平台提供服务获得高额收入,一方面又以小明系未成年人为由要求平台退还小明在该平台的消费款项,则显然是不对等、不公平的。

  本案判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能力与责任的统一,回应了数字经济新业态下“劳动收入”多元化需求,平衡了数字经济新业态中相关主体的利益,促使相关从业人员更加审慎地对待自身的权利义务,助力相关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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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律学系主任,日本东海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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