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视频APP海外版用户大量流失,面对境外取证难、境外诉讼成本高、风险大等重重困难,权利人应该怎么办?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在境外侵害热播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享有《破冰行动》《偶像练习生》等热播电视剧、综艺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化名)是“AATV”网站(化名)的运营者。该网站于境内、外访问时呈现不同内容,于境内访问时为影视资讯,于境外访问时则提供视频点播。
爱奇艺公司诉称:A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提供案涉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侵害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损失共计190万元。
被告A公司辩称:
1、不认可爱奇艺公司享有案涉影视的著作权;
2、A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A公司租用位于X国的服务器运营案涉网站,网站视频功能只对境外开放,但并不清楚有哪些视频;
3、A公司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案涉网站的用户是海外群体,与案涉影视的主要传播市场无重叠。
经查明,案涉影视出品方为国内民事主体,首次公开发表均在国内,爱奇艺公司获得了全球范围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自2017年面向全球提供内容服务,已在境外提供海外网站、海外版APP的流媒体播放服务。A公司租用位于X国的服务器,向其他国家提供在线影视播放服务。爱奇艺公司为证明A公司侵权进行公证取证,取证方式为在国内公证处电脑通过软件远程控制位于境外的电脑以访问涉侵权网站,获取涉侵权网站的历史镜像网页。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奇艺公司共210000元;
二、驳回爱奇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系列案判决均已生效。
裁判理由 1、本系列案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系列案涉侵权网站网络服务器在X国,通过该服务器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故本系列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四条第158(13)项的规定,本系列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本系列案有管辖权。
2、本系列案的法律适用
本系列案为涉外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爱奇艺公司、A公司均明确本系列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内容为先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爱奇艺公司在我国起诉寻求保护,举证案涉影视的作者均为国内民事主体,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均在国内。故本系列案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系列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
3、爱奇艺公司有权主张案涉电视剧、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涉电视剧、综艺节目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等的规定,爱奇艺公司经出品方声明或授权享有案涉作品相关著作权,A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反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爱奇艺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系列案诉讼。
4、A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A公司租用位于X国的服务器运营涉侵权网站,为该网站的责任主体。根据爱奇艺公司举证的证据显示,A公司在该网站向境外访问者提供案涉作品的在线点播,但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点播视频。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旦实施,不特定国家和地区的用户均可能直接接触、获取侵权作品。尽管涉侵权作品无法在境内以正常渠道访问,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限制传播的范围仅及于或应当包含境内网络,在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并未作为排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例外情形。A公司擅自将案涉作品发布在其运营网站上供点播,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说法 信息时代,数字作品依托网络媒介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由此也产生了本系列案中这类跨境著作权侵权行为。那么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也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然而关于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根据法律体系解释,一般认为被请求保护地的概念不能直接等同于知识产权的来源国,或法院地、侵权行为地,而是原告请求法院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所依据的实体法所属国。被请求保护地法是聚合多元连结点的选法方法,可能是知识产权登记注册地、侵权行为地等多种连结点,在案件审理中需要结合原告主张并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因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点,连结点可能指向多个国家: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导致可能存在多个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呈“遍在性”;其次,根据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权利无须登记即产生,且《伯尔尼公约》等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成员国覆盖广泛,则多个国家均可作为被请求保护地。
在众多连接点选择中如何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择一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支配所有的损害结果是否合理?国际上学者团体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均倾向以单一准据法支配遍在侵权的多个法域,主张选法规则以最密切联系地法(或紧密联系地法)为一般规则,并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首要因素。
我国著作权法如何规制这类境外著作权侵权行为?
关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结合网络侵权的遍在性,理解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内容,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限制传播的范围仅及于或应当包含境内网络,在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并未作为排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情形,以此解决适用我国法律规制境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关键问题。
网络的虚拟性、全球性对著作权跨境保护提出了新命题,但域外网站也非法外之地。本案司法裁判合理拓展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有利于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推动构建更公平合理的网络空间竞争秩序。
(广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