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大众对婚姻及两性观点的转变,涉及解除同居关系和分割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
同居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其不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不享有,也不承担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法的规定,基于夫妻关系、配偶身份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同居关系的双方在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物,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同居关系中,首先需要区分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形成事实婚姻的关系。本文小编主要分析未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关于财产的处理。
首先,在同居关系中,属于其中一方个人的工资、生产经营所得等,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双方赠送给对方的礼物、红包、转账等,属于一般赠与,在双方分手后,是不能主张返还的。包括处于恋爱,但未同居状态下的赠与。
其次,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双方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所得,有约定的从约定,而无约定的,因双方无共同共有基础关系,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当双方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后,可主张分割该财产。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后,如果双方已经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并出于结婚的目的而向另一方支付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主张对方返还。
小编今年代理过一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随即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在2020年5月出于结婚的目的,共同出资(首付款)购买了房屋,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约定由男方负责装修,女方负责前期还贷。其中,首付款共60万余元,男方向女方转账17万元作为首付款出资,而后房屋装修,男方所支付的首付款及装修款均带有彩礼的性质。
在装修收尾阶段,男女双方因双方家庭、房屋装修等事宜爆发争吵,并分手。男方因自身经济条件拮据,前述17万首付款是由其父母对外借款所得,且房屋装修亦投入了大量时间、金钱,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前述款项,但女方认为首付款、装修款均为男方对女方的一般赠与,不愿返还。最终,男方无奈委托小编代理该案诉讼,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女方,主张女方返还首付款、装修款共计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在向女方支付及垫付上述款项的时候是带有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的,即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女方继续占有上述大额款项,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女方应对上述款项予以退回,最终判决男方胜诉。
恋爱本来就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情,但是恋爱双方也需要回归理智,在处理大额财产时,做好风险防范,如在转账时简单备注款项性质,有效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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