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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年放假都是带薪的吗,还是只有法定3天春节假期带薪?


  春节是中国的传统佳节,春节假期一般是7天,其中3天为法定节假日,4天为公共节假日,是需要补班的。很多企业为方便员工回家,与家人团聚,通常会多放一些假期。但是多放的假期(除去法定节假日3天)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呢?

  从法律上来讲,公司需支付法定假期的员工工资,但对于其它多放的假期,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支付工资。

法律案例:

  黄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安全员,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和2019年春节期间,公司分别给全体员工各放假13天。两次放假期间,除去4天休息日和3天法定节假日,分别含有6个正常工作日。但公司在计发放假期间工资时,仅支付了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工资,未支付正常工作日工资。2019年3月,黄某离职。随后,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2018年和2019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被仲裁部门驳回。黄某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仍不服,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0月,高一级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而不支付工资是否合法?对此,法律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一切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单位均需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春节是我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员工需要回家团聚,考虑到员工往返家乡路途所需时间,用人单位安排稍长的假期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停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称:“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非因劳动者原因”,既包括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也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原因,比如用人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营业,导致全体员工放假待岗,虽然非用人单位情愿,但仍属“非因劳动者原因”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

  因春节是中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劳动者也需要回家与家人团聚庆祝节日,考虑到往返路途所需时间,用人单位顺应我国传统民俗,安排春节期间稍长的假期,以便于员工与家人团聚,符合民间风俗。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且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但并非用人单位无故停工,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停工工资或者放假工资,据此,原判决对黄某提出支付2016年和2017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律师说法

  关于过年放假延长,工资支付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的咨询特别多,大多数公司的延长假期是通过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方式进行安排,年休假不足则按照一般事假处理,很多劳动者不理解,一方面想春节假期多几天,好方便回家与家人团聚,另一方面不想扣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获得报酬是社会经济下的共识,反之则是不劳而获,这也是以往判决中法官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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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历史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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