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明均泰高级律师1对1分析 案件节点实时跟进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 民事案例

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却惹来一场官司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为获取安全感,会在自己家周边安装监控摄像头,不仅能威慑小偷,还能随时查看生活动态,身住老城区住宅一楼的老赵也不例外,但他却因此惹来了一场侵权官司。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基本案情 

  老赵和小李是上下楼的邻居,老赵住在一楼,其在小区院子周围安装了8个监控摄像头,其中6个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向下,拍摄的位置是其房屋大门、窗户等四周情况;另外2个摄像头安装在房屋对出的小区围墙上,拍摄角度正好把小李所住二楼的阳台窗户也纳入监控范围了。此外,小区各楼宇间也均有由公安机关安装的监控摄像头。

  小李认为其生活隐私受到了侵害,经居委、城管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赵拆除相关的监控设备。

  老赵则辩称,其房屋地处小区西边最角落、最深处,曾遭遇入室盗窃,存在安全隐患,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其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固定不能旋转的,不侵犯小李隐私,故不同意拆除。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老赵应拆除其在房屋对出的小区围墙上安装的两个监控摄像头。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法官:“安装摄像头,能够起到防范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向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隐私权侵权和个人信息侵权风险。一旦涉及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老赵房屋位置在小区角落,一般居民正常出行确不需要经过该处,其基于安全考虑在房屋周围设置监控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有两个摄像头安装在小区围墙上,虽并无直接拍摄到小李房屋内部,但对小李健康安宁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予拆除。

  对于公民个人是否可以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虽无法律明文禁止,但需要注意,住户自行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拍摄角度不得涉及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否则可能影响邻里的信任和睦,甚至引发侵权纠纷。同时,公民个人也需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行为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推荐顾问

李正华
法律顾问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律学系主任,日本东海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董玉丹
主任律师
主要业务专长为:1、物权及房地产法律业务;2、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3.股权结构以及设计
伍婷
副主任律师
执业期间,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学习执政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及讲话精神,作为工作中的思想纲领。
荆长风
律所合伙人
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历史学学士。
吴水良
副主任律师
华南师范大学毕业,擅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2年加入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

选择明均泰的理由

专业团队 行业平台

10+专业律师团队全程服务

综合法律法务服务

全面解决“人”“企业”的法律问题

线上线下结合

全程节点可控可查

信息保密

专人保管

返回顶部
电话咨询

免费咨询电话: 19924326101 / 19157420980

业务微信

律所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