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租的房子合同到期了,房东说有其他人想租他的房子,每月租金要比之前给他的租金贵几百块,小王表示愿意以同样的租金继续租他的房子,他享有优先承租权。这里的“优先承租权”是什么意思呢,在什么条件下是合理合法的?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里规定的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房屋的权利,就是优先承租权。这意味着,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提出继续承租,即便别人也想租赁该房屋,那么在租金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够优于其他人继续租赁该房屋。
但是享受优先承租权,需符合四个要件:
一,优先承租权产生的时间节点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
二,出租人有继续对外出租的意思表示;
三,承租人有继续承租的意思表示;
四,同等条件,如相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
“同等条件”意味着如果他人提出的承租条件更为优越,例如愿意支付更高的租金,而承租人不愿支付此种标准的租金,那么承租人就不符合优先承租权的条件,出租人就可以将房屋出租给出价高者进行承租。但如果承租人愿意按照他人对出租人提出的条件进行承租,在这种满足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可以租赁该房屋,出租人就必须将房屋继续交由承租人租赁,否则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侵害其优先承租权的赔偿责任。
这里引申出另一个法律常见问题:如果房屋租期到了,出租人想卖房,原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房屋吗?
答案也是肯定的,除了优先承租权以外,承租人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除非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否则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承租人能够与其他人一样满足出租人所要求的购买房屋的条件,那么承租人就能够优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为了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要求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得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就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以对他人进行出售。
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则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