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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刚卖出,拆迁公告来了,房主想毁约,不卖了行吗


  近日有一则热点新闻,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浙江宁波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托人在老江东地段寻找到一套55平米的二手房,房主是陈先生。

  随后陈先生与刘大妈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如约向陈先生全款支付了200万购房款,之后完成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这套房正好在征收范围,这回陈先生不乐意了,立马联系中介和刘大妈,房子不卖了。

  刘大妈自然不答应,因为已经付了全款,相关手续也都办理完毕,只等交房。

  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没如约交房,还将陈大妈和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愿意退还购房款。

  开庭审理中,陈先生辩称,按照拆迁政策,自己的房能置换一套90平米以上的安置房,如果按照3万每平米计算,亏损在100万元以上,他们明知这里要拆迁,还故意隐瞒……等等。

  刘大妈辩称,陈先生是主动卖房,而且小区可能拆迁的消息,早已众所周知,陈先生作为房主不可能不知情,而且合同签了,房款付了,也过户了,房屋买卖是成立的。

  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陈先生与刘大妈对于此房屋买卖,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签订合同当天就办理过户是基于陈先生本人的主张,关于涉案房屋所在社区早有拆迁传闻,陈先生买卖房屋前应该已对此情况有所了解,故而对陈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也已生效,涉案房屋已完成交付。

律师说法:

  民法典虽然有情势变更原则,但在本案并不成立,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该案房屋所在区域明显已存在较长时间拆迁传闻,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的基本情况理应有所了解,其房屋定价也考虑了该因素,因此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

  涉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全款已付、合同已签、过户已完成,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然履行完毕,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也已实现,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因此,不能因为利益偏差而改变诚信原则,否则就是见“利”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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