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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车祸,丈夫代为和解,事后妻子不同意,那么承诺书是否还有效?


案例:

        妻子出车祸,丈夫代为和解,写下了不追究其他责任的承诺书,事后妻子不同意,那么承诺书是否还有效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丈夫代为签署的承诺书,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也没有超过夫妻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因此该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妻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约定,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那么,夫妻之间哪些行为是可以相互代理的?

法律普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以自己、对方或者双方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从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一般来说,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四种:

        一、为家庭和个人生存需要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二、为家庭和个人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比如子女教育等事项;

        三、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比如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四、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的小额财产赠予或接受馈赠。

    那么哪些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呢?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3、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4、立遗嘱的行为;

        5、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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