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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员工产假后哺乳期被安排夜班,辞职后能否要求劳动补偿?


        虽说在职场中,仍有女性员工遭受不平等待遇,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少职场女性员工因为怀孕、产假等问题产生诸多烦恼,害怕被解除劳动合同、被降薪、被调班……那么面对这些问题,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民事案例:

        广州某服装公司的黄女士担任某一网点门店的经理,根据合同规定,其上班时间为早10点到晚10点,上一天休一天,因为门店业务繁忙,即使其怀孕后,仍有加班加点的情况。

        黄女士休完产假后,公司将其工作地点调动到了另外一处的门店,并要求其要值晚班,黄女士跟公司多次说明自己正处哺乳期,但沟通无果,最终黄女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其离职原因被写成“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此举会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协商和仲裁无果,黄女士将前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被告公司辩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女性劳动者有特殊的保护政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即便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本案用人单位看似提供了合理的工作安排,但并不符合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告怀孕期间仍需连续上班12小时,无法得到良好的休息,不利于其健康和胎儿发育,产假后被安排晚班,也违反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员工沟通并协商解决,但该单位的做法无异于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此种方式并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法律法规:

        哺乳期的定义: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也就是小孩子到一周岁时止。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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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律学系主任,日本东海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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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历史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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