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一奶奶把自己获得的三套拆迁安置房赠与给了自己的孙女,赠与协议里面明确约定孙女要对她履行探望以及赡养照顾的义务。可等房产赠与完了之后,孙女不但一次都没有探望过老人,也没有履行赡养以及照顾老人的义务。老人无奈之下只得将房产租出去,将获得的房租贴补自己在养老院的费用。之后竟然被孙女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老人无权处分她所有产权的房产用于出租。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孙女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老人当然有权利把赠与孙女的房产给要回来。虽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但道德和法律是有重叠的部分,不过仍然是有区别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外)孙子女对自己的(外)祖父母在法律上不是天然的就有赡养义务。只有在(外)祖父母他们自己的子女无力赡养或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成年的(外)孙子女才对自己的(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所以说,如果(外)祖父母想隔代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外)孙子女的话,最好是在赠与合同中约定附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赠与人的财产,或者说附一定的履行义务才能获得赠与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如果被赠与方在不履行义务或是在条件成就的前提下,赠与人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并把所赠与的资产给要回来。
当然还有另一条路可以选择,类似于像附条件赠与或者附义务赠与的,建议赠与人还是通过遗赠抚养协议完成这一行为。因为在遗赠抚养协议中,只有在赠与人百年之后继承开始才正式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那继承开始之后受赠人当然是不能获得赠与人的财产。这样也比赠与人生前就把财产转移给受赠人而引发的道德风险或是法律风险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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