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星巴克涉食品安全问题”话题登上网络热搜,我们先对该问题进行回顾:12月13日,针对媒体报道星巴克无锡门店私换配料标签使用过期食材、销售过期糕点的报道,星巴克回应表示,对于报道中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深感震惊,并对此事件高度关注,已于第一时间关闭了这两家门店,并立刻启动深入调查。
在此次事件中,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星巴克门店出售的[使用过期食材]制作的食品或[过期糕点],能否主张“退一赔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
一、我国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如生产者、经营者违反前述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如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回到星巴克此次食品安全事件,如消费者购买了星巴克门店出售的使用过期食材制作的食品或过期糕点,当然可以要求退款,但并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能否主张“退一赔十”呢?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结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在此次事件中,星巴克作为生产者,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经营者,更改食品生产日期,销售过期糕点,属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均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星巴克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星巴克不能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
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大众的人身健康,坚守食品安全标准应是企业的底线,星巴克作为连锁大品牌企业,更应做好示范作用。希望此次事件能给行业内其他餐饮、食品等企业敲醒警钟,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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