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无疑是神圣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守护,依法完成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即确立婚姻关系,依法享有和承担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基于夫妻关系配偶身份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定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出现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赠与第三者财产,其配偶应如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呢?
首先,需要区分该财产是否属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或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1、如该财产属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则其配偶请求第三者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如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因不正当关系而赠与第三者的,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配偶请求第三者返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021)粤13民终5948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女方与男方于1990年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男方和第三者于2018年认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男方购买“浩纳”小汽车一台,并交纳定金1000元,之后陆续向第三者转账用于支付购车余款,该车辆登记在第三者名下。
男方总计通过银行、微信向第三者转账121620元。女方在知道上述情况后,起诉第三者要求其返还转账款项及购车定金共计122620元及利息,但第三者辩称不知男方已婚,款项已用于与男方共同生活(租房、购买家电)不应返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以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
男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钱款属于其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亦属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处分,未征得女方同意,损害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亦违背了公序良俗,男方向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当全部返还因无效行为而获得的钱款。
综上所述,在婚姻存续期间,如发现配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赠与他人财物等行为,应先收集、保存证据,包括能证明配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视频或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以及相关转账记录等,以便后续如果进行诉讼,能作为有力证据,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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