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某控股集团在网上发布了企业内部员工违反员工行为管理规范的处罚通报,通报中记录了公司内部的某些部门、某些员工在上班期间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在一些娱乐平台、视频平台、音乐平台、购物平台上面花了多少流量。
本文阐述之前,先缩小一下讨论范围,关于上班期间“划水”是不是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是不是就能以此为由进行合法解除而又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本文仅就公司收集、公布员工上班期间“涉私”信息进行阐述和论证观点。
很多人有疑问,对公司记录员工具体在哪一些平台上花费了多少流量的行为属不属于侵犯隐私?特别是它公布的这一行为。
编者认为:先将这个命题拆解为两个疑问:其一,公司能不能记录员工上班时使用公司提供的网络公共资源?其二,公司这样的记录行为属不属于侵犯员工隐私权?
我们先解答第一个问题,编者认为公司是可以将员工上班期间使用公司流量情况记录下来的。毕竟公司是为了创造效益而雇佣劳动者工作,不是让劳动者上班“划水”“摸鱼”的。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合同勤勉尽责,并且很多企业都与员工约定过员工管理手册。依据员工管理手册里的相关内容,是可以限制劳动者在公司上班期间去进行“划水”“摸鱼”的这么一个情况的。
第二个问题,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侵犯隐私?编者觉得这个问题可能还是要分情况而定,比如得看是在具体什么样的平台上进行公布,如果是在某个公共社交媒体平台(某度、某博等)上公布,让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以知晓的话,那肯定是侵犯个人隐私;如果只是在公司内部的网站或是内部系统邮件里面进行公布的话,公司的行为还是可能会构成侵犯员工隐私权。
根据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如果公司是为了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要的话,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收集员工个人信息的。当然公司要行使这样的权利时应当告诉相对应的员工,并也要告诉相对应的员工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救济程序,毕竟无救济则无权利,所以公司在公布情况前当然要获得被公布员工的同意。就像这次某控股集团公布出具体某个部门、某个员工在哪些平台上花了多少流量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自然在公布之前是需要征求被公布员工的同意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强保护”规则框架以及严格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张”与公司管理上“家长式”观念的“弛”之间难免产生矛盾。而这种矛盾一直都是公司管理和员工勤勉尽责所需要把握的平衡点,如今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不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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