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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镇”商标维权事件为什么被叫停?

        前段时间网上吵到沸沸扬扬的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将市面上部分店名叫“逍遥镇”或是以“逍遥镇”为名,用于宣传的胡辣汤的商家以商标权侵权给告了,引发广大胡辣汤爱好者的踊跃讨论。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地名是否可以申请用作商标。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原则上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地名是不可以作为一种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进行申报。但考虑到一些特殊的历史、人文的原因,除非这个地名具有其特殊含义,所以市面上我们还是能够看到以行政区划名为商标的标注。比如茅台镇香酒馆、兰州牛肉面、阿克苏冰糖心等等,类似这些商标都是以国家的行政区划名作前缀。

        其次,日常生活中部分行业为了保护其协会成员的商业行为不发生恶意竞争、不良竞争,从而以协会集体的名义申请了集体商标是可以的,但这只能由协会集体去申请,某个个人是不可以去申请的。而另外一类证明商标,就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对其以外的人使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时,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库尔勒梨就是申请为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简单的理解就是相当于这个梨子被该协会或组织盖了章证明其的品质符合库尔勒梨的标准。

        再次,普通商标注册人是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集体商标其注册的地理标志,注册人也是无权许可特定区域外的商户使用该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作为一个镇的行政区划名称在国家商标局查询到申请注册的是普通商标,当然普通商标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既然“逍遥镇”商标在商标局申请的品类属于普通商标,那是否“冒用”的商家因此就必然构成了侵权?

        笔者不这么认为,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逍遥镇”这个商标仅以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既然没有显著性,那当初怎么获得这个商标?从国家商标局查询得知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是2003年就申请了该商标,而现行的《商标法》是2019年4月发布,2019年11月实施。不得不说,2003年这个协会就知道要申请商标,并且申请的竟然不是“胡辣汤”这个商标,而是申请的“逍遥镇”这个地名。这个协会还是很有“远见”。

        其次,从“侵权”商家的门店招牌上的标志字体和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申请的商标字体进行比对来看,两者的“逍遥镇”标志都不一样,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从商标申请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持有商标者如果没有实质地去使用过商标用于商品经营,并且商标专用权人又不能证明因此受到了其它损失的,那侵权方当然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当然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在2003年之前早就已经开始使用该商标用于该类商品经营的,自然原则上也就不构成侵权了。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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