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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可以上高速么,如果电动自行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

    中国拥有世界上总里程数最高的高速公路,累积里程超过16万公里,高速公路极大地方便了国民的驾车出行。随着电动车的普及,你知道电动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吗?

    答案是,在中国,只要是正规厂家生产,最低时速不低于70公里每小时,而且按规定悬挂号牌的电动汽车,是可以上高速行驶的。但由于纯电动汽车的续航里程和充电的问题,长途出行时,需提前了解充电站的具体分布,避免因中途没电的问题,导致汽车途中抛锚。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电动自行车,可以上高速吗,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

相关案例:

    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肆虐,2020年2月,交通部发通告,决定疫情防控期间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随后大部分高速公路闸口保持开放状态,快速放行车辆。

    2020年3月22日凌晨5时22分左右,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G40宁扬高速公路出口匝道,逆向驶入高速公路,与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曹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7月3日,曹某近亲属就曹某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确认曹某损失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肇事机动车方保险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5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

    随后,曹某近亲属又以江苏宁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扬高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诉称,曹某常年在外打工,对家乡路况不熟,凌晨5点多四周漆黑,曹某系误驶入G40宁扬高速公路出口匝道。因新冠疫情防控高速免费,路上车辆稀少,宁扬高速仪征出口收费站灯光昏暗、栏杆抬起、无工作人员值守。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宁扬高速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曹某因交通事故致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工作。G40宁扬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区域灯光为常亮状态、上方显示屏也有醒目红色禁行标志“×”,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有警示牌,警示牌中写明禁止农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上高速。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出口车道需保持抬杆状态。宁扬高速既要保持进站口管理又要保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故未在出口处安排人员值守,但日常管理并未松懈,入口处及监控室均有人员正常履职。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分辨出高速公路而非普通公路,其逆向驶入高速具有重大过失,应对此不利后果自行承担责任。故宁扬高速已尽到了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人作为法人单位,对实际进入其服务场所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依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并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本案中,曹某并非从破损的高速公路护网或以其他非正常的方式闯入或潜入高速公路,而是自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处逆行驶入高速公路。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即将驶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区域,其应自行承担该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事故发生时,全国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宁扬高速作为G40宁扬高速仪征收费站的管理者,承担着道路安全保障义务,为疫情防控之需,出口车道保持抬杆状态,以便实现快速放行通行车辆,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要求。宁扬高速在事发路段亦设置有“禁止农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上高速”的警示牌,收费站出站口广场灯光常亮、上方有醒目禁行的红色“×”形警示灯等,足以对一般人起到安全警示和防范作用。

    事发当日,涉案路段收费站入口处亦安排有专人值班,故宁扬高速已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疏于管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案涉事故被上诉人宁扬高速无责,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上高速的,在本案中,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行为违背基本常识和相关法规,一旦发生事故,必然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方宁扬高速,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已然尽到了警示义务,而曹某选择无视,对于最终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

    非机动车上高速,是最危险的“走捷径”方式,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往往较快,当发现前方有非机动车行驶时,通常来不及反应,紧急制动或猛然打方向盘躲避非机动车,可能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不仅会危机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也会影响交通秩序,为交通事故埋下安全隐患。

    本案法官的裁判,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责任自负原则”。案发时,正值疫情防控时期,被告方尽到了足够的警示义务,这也是二审法官判断此案的依据。

    遵纪守法是每位公民都应当重视起来的责任,违法行为可能会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一时方便很可能就会赔了性命,造成一个家庭或多个家庭的悲伤,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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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历史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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