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侵权责任案件中,是承揽?还是雇佣?
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提供劳务致人身受损的案件生活中较常发生,该类案件中,往往不止存在劳务关系,还包括承揽合同关系,那具体该如何分析这两种法律关系,以及该由哪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劳务关系指的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一次性的或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而接受劳务的一方,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承揽合同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2021)粤01民终16921号,兰某起诉陈某、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兰某在搭建案涉保安亭时,因不慎踩空从高处跌落致兰某受伤,兰某表示其是由陈某雇佣搭建保安亭的,陈某辩称保安亭工程是由兰某与陈某共同从麦某处承包的,应认定为兰某、陈某为共同承揽人,因事故造成兰某损失,应由麦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认定:
1、陈某按照麦某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完成保安亭的搭建工作,由麦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麦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过程中,没有对承揽人是否具备高空作业资质进行审查,存在过失,应当就承揽人的责任承担30%补充责任。
2、陈某要求兰某完成保安亭的电焊工作并向兰某支付报酬,兰某与陈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陈某作为雇主,没有提供安全施工设施设备、没有对雇员进行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故应当对兰某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具体案件中对不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据此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才能最终最大程度保障受害提供劳务者的自身权益。如遇上此类型案件,建议尽早聘请律师介入,完善索赔方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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