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消防员为救轻生女子牺牲,消防员家属能否索赔?
11月12日10时14分,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商贸城四楼楼顶有一名女子意欲轻生,蒙城县齐山路消防救援站接到调派命令到场救援,由消防救援员陈建军同志负责现场救援。
而在11时4分,轻生女子情绪异常激动,突然有跳楼倾向,陈建军同志不顾个人安危,迅速实施紧急救援,在营救过程中发生坠楼,最后陈建军同志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牺牲的消防员家属是不可以向该女子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首先,消防员营救轻生女子本身不属于《民法典》中的好意施惠或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而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消防员的个人行为是被背后的国家机关所吸收的,也就是说消防员的救助行为不代表消防员个人行为,应理解为国家政府行为。
其次,从我们国家的《刑法》来看,消防员的牺牲和轻生女子的不当行为在刑法上也不具有因果关系,亦无法从刑法角度找到可归责或是可评价的价值判断。
当然对于这样的情况国家法律也是有重复和全面的考虑的,从人民网11月17日的消息得知,15日应急管理部批准了再此次救援行动中牺牲的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西山路消防救援站消防员陈建军同志为烈士。
类似这样的情况,可以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牺牲消防员家属支付烈士褒扬金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抚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至于其中的具体算法就视具体情况再进行计算了。
不过从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也就是说消防员不再属于部队序列,所以在此次牺牲的消防员家属也就不能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再主张经济补偿了。
当然,再怎么对牺牲消防员的家属进行经济补偿都只能是国家和社会为这样的家庭能做的为数不多帮助,令人惋惜的是作为普通人的我们还是不希望再看到有这样优秀、年轻的一线工作人员牺牲的事情发生。希望每一位逆行者在处置突发情况都能平安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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