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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公职人员阻碍法院执行案

    2019年12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的两名执行干警赴某银行办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解冻业务。

    在办理过程中,因银行工作人员消极履行协助义务,执行人员对近2个小时的执法过程录音录像予以取证。解冻业务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拟离开银行,但该银行当日大厅值班职员程某为了避免两名消极履行协助义务的职员被投诉,使用电动门遥控器关闭银行大门,将两名执行人员关在银行内,拒不放行,并抢夺身着制式警服的执行干警正在使用的执法记录仪。

    执行干警多次口头警告,要求开门放行无果。

    当日19时30分许,阿克苏法院5名司法警察赶赴现场进行支援,将程某带至法院。

    该银行主任得到消息后,与消极履行协助义务的两名银行职员一同赶往法院,对消极履行协助义务、抢夺执法记录仪、限制执行人员出入等行为作出深刻检查。

    阿克苏法院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在法院接受执行干警批评教育后,程某态度诚恳、认识深刻。考虑到事件尚未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程某罚款5000元。

    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银行、证券、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应当无条件立即办理,不应当无故拖延,法院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是为了让敬畏法律、履行法律文书成为全社会每一个人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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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律学系主任,日本东海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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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历史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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