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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预处罚”破解执行难题,广州这一案例是如何做到的

导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少数被执行人,即便已经被列入“失信”、“限高”名单,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通知书》,有效震慑了被执行人,从而顺利执行完毕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谢某与郭某、周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某日,谢某家突发大火,殃及郭某、周某家,导致周某房屋天花板渗水严重、郭某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郭某、周某遂将谢某起诉至番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及时对失火房屋进行修复,消除对郭某、周某房屋权属的妨害。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作为起火房屋权属人,应对火灾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修复房屋,消除对其他居民的影响。谢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谢某拒不履行赔偿及房屋修复义务,郭某、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控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谢某仍拒不修复受损房屋,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为此,经办法官多次致电被执行人谢某,谢某拒接电话,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履行房屋修复义务。法院依法将谢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谢某仍拒不履行,扬言其子女早已出国,自己一个人独处,不怕被法院拉入黑名单。谢某的消极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快修缮失火房屋以避免损失扩大。

  鉴于谢某态度恶劣,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向谢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告知其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修复受损房屋,将对其罚款5万元。

  在“预处罚”的压力下,谢某主动向法院承诺会尽快完成房屋修缮,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在法院的监督下,谢某在一个月内完成了起火房屋的修缮工作,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因谢某纠正了其拒不执行的错误行为,故法院最终未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番禺法院 阮箐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法院有权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预处罚”制度逐渐被广泛应用,《预处罚通知书》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通过预留一定时间,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法律意识淡薄的被执行人发出的“惩戒警告”,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从而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下,尽可能以教育代替惩罚,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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