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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执行阶段,对“老赖”的共有财产进行代位析产,从而拿到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当事人历经千辛万苦拿到了胜诉判决,却苦于执行,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大众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被告为了逃避执行,便先转移个人财产;

    另一方面,部分被告财产,如不动产等,虽属于被告财产,却登记在他人名下,导致在申请执行阶段遇到阻碍。

    但在特定情形下,作为申请执行人可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共有人提起代为析产诉讼,从而使胜诉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在(2019)粤0114民初839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其妻子李某名下,后因李某个人债权债务纠纷,导致该涉案房屋被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该涉案房屋属于被执行人马某、李某共同财产,但由于马某与李某未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对上述房屋拍卖所得款申请参与分配,而马某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故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提起代为析产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产拍卖所得款的50%为被执行人马某所有。

    最终法院认定,在涉案房屋拍卖款在优先清偿执行阶段所产生的共益费用及抵押权人之后剩余的款项,应当属于马某、李某共同共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并依法确认了马某对前述剩余款项占二分之一份额。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从而使得其债权得以执行。

    “执行难”是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共同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在执行阶段可尽早聘请律师介入,通过前期调查,综合分析执行方案,尽可能地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像上文所述先提起前置诉讼,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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