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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聚餐饮酒,归家途中死亡,同饮者也须担责

  好友相遇团聚,桌上小酌几杯乃是人之常情,但过量饮酒却可能引发悲剧。李某聚会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呢?
 

案情简介

  春节期间,李某回老家后一直想跟家乡好友陈某、孙某、赵某好好聚聚,李某酒后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翻到路边沟内,电动车起火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赵某向李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因陈某未赔偿,李某的家属便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饮者虽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同饮者在李某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因此,陈某也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陈某赔偿李某一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律师说法

  “劝酒”或同行饮酒未尽合理照顾义务而引发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或其他侵权纠纷,“劝酒人”或同行人均可能承担各类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虽然,我们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劝酒”违法,但“劝酒”行为可能存在因过错造成的侵权行为。

  聚餐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应该预料到酒后开车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对自身死亡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及孙某、赵某虽劝说过让李某住下,但在李某酒后开车回家时并未进行有效劝阻,致使李某酒后开电动车过程中翻入沟中失火导致死亡。被告陈某及孙某、赵某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四种劝酒情况出事要负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饮酒诱发身体疾病等。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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