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涉嫌酒驾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当事人张某酒后在小区内挪车,遭人举报,结果被判了“危险驾驶罪”。
相关案例:
家住南通海门区的张某,晚上跟朋友聚餐喝了点酒,于是就在回家前叫了代驾。但当代驾将车辆驾驶至张某所住的小区楼下后,双方因费用问题发生了纠纷。代驾因此不愿意帮张某将车辆挪到指定的车位去,于是张某在支付了费用后,自己直接坐上了驾驶位,意欲亲自驾车停进指定的车位。
此时代驾就威胁张某,说要报警举报他危险驾驶,随后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张某因酒精浓度测试是达到了80mg/100ml醉驾标准,依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裁判危险驾驶罪既遂,判处张某3个月的拘役,缓刑5个月执行,并处罚金6000元。
不少人看到此新闻后可能会有疑惑:危险驾驶罪难道不应该指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吗,小区内部道路也算公共道路?
其实国家法律规定的道路,既指公路、城市道路,又包括广场、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即便是在小区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将小区内的道路也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公共道路,其目的就是为了体现司法裁判对规则的引导和价值导向的功能,避免不再有类似的案件发生。
当今我们国家的法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是很严格的,也符合社会大众预期和大众价值判断所努力的方向。回到案件本身来看,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从司法裁量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任何问题。
当然,很多人也会质疑代驾的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解释: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法益是要求基于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这起案件中不能认为代驾存在占有(财物)的主观意愿,也不存在可能被占有的财物,代驾只是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所以这里不能认为代驾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酒后找代驾双方成立的应该是承揽合同关系,既然成立合同关系,代驾就有义务将车停到车主指定的车位当中去,如果代驾拒绝停进车主指定的车位自然属于违约。所以代驾的行为应该评价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导致双方存在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纠纷。代驾的举报行为不算犯罪,只是有点“特别”。
在全国严抓严打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大环境下,无论是出于社会公德或是法律明令禁止,饮酒后的驾驶员即使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即使是凌晨或是人流量少的时间也不能启动车辆,哪怕仅仅只是发动车辆引擎。事后若再以事发地在小区内为理由进行抗辩,是没有多大说服力的。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