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诽谤,小心入刑!已有相关案例,法律/道德底线勿触及。
据东莞时间网11月23日发布的一则新闻《东莞南城警方:“清溪老夫少妻”造谣者吴某飞已被刑拘》:“近日,一则“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引发大量关注。记者今日从东莞南城公安分局获悉,经公安机关调查,吴某飞(网名:“飞哥在东莞”)为吸引粉丝,下载他人图片并编造虚假信息发至互联网平台,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11月23日,吴某飞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部分犯罪的成本更低了,造谣、诽谤尤甚,部分网民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被害人可自诉立案;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等,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机关应依法提起公诉。
在(2021)浙0110刑初180号,朗某某、何某某诽谤被害人谷某某一案中,因案涉情节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就提起了公诉。
在该案中,被告人朗某某偷拍正在取快递的谷某某,将视频发至某微信群,并伙同何某某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捏造了相关视频、图片,后又传播至新浪微博上,引发微信群内及微博上大量针对谷某某的低俗言论,严重损害了谷某某的名誉,并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工作。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络热议,仅微博相关话题阅读量已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朗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诽谤罪根据案件情节严重程度,入罪标准和公诉标准是不同的,我国法律赋予诽谤罪被害人较大的自主处分权,即使达到入罪标准,被害人仍可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自诉;回到前文东莞造谣者吴某飞,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即有可能进入公诉,但吴某飞该案是否已达到公诉标准呢?在现阶段建议其聘请律师介入,综合分析是否已实际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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