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明均泰高级律师1对1分析 案件节点实时跟进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广州法院的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参与法庭调查

  导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

  近日,广州市法院尝试微创新,在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向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开庭当日,张某本人亲自参加线上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当事人亲历所知的见闻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这一微创新,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未亲自到庭,仅凭薪金欠条主张权利,而被告提出异议(如主张欠条内容不真实、已向原告亲属付款等),这种情况下如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仅凭原告出示的单薄证据甚至孤证就判决对方败诉,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尽到职责的质疑。

  广州法院首创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契合“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理念,充分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并没有提供样本,但有明确的制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为强化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广州市法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意见》,明确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适用范围、签发、保证书签署和宣读、交叉询问对质等程序,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司法实体公正。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顾问

李正华
法律顾问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律学系主任,日本东海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董玉丹
主任律师
主要业务专长为:1、物权及房地产法律业务;2、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3.股权结构以及设计
伍婷
副主任律师
执业期间,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学习执政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及讲话精神,作为工作中的思想纲领。
荆长风
律所合伙人
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历史学学士。
吴水良
副主任律师
华南师范大学毕业,擅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2年加入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

选择明均泰的理由

专业团队 行业平台

10+专业律师团队全程服务

综合法律法务服务

全面解决“人”“企业”的法律问题

线上线下结合

全程节点可控可查

信息保密

专人保管

返回顶部
电话咨询

免费咨询电话: 19924326101 / 19157420980

业务微信

律所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