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马上就要结束了,大家的年休假是否都已经休完了呢?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天以上的年休假,那年休假具体应该如何安排?如果在本年度未休完,又应如何处理呢?
一、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安排,结合职工意愿,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如单位不给职工安排年休假,职工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其次,除举报投诉外,职工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但需注意仲裁时效问题。
在(2021)粤01民终8971号一案黄某与上海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黄某其中一项请求就是要求上海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黄某于2019年8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其对于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对于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因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安排黄某休2018年度年休假,应补足该年度年休假工资。鉴于上海某科技公司已向黄某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应按未休年休假天数补发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至今还未休完年休假的朋友们,可以根据公司及自己的工作行程安排,向公司申请休假,抓紧年末的尾巴,休息调整自身状态,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新的2022年。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