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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进行房产抵押,如何才能有效设立抵押权

    在律所日常接待中,最常遇到的案件类型便是民间借贷,随着大众法律意识增强,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中会约定保证人或房产抵押等条款,或借贷双方另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直到诉讼或执行阶段才发现,自己并未真正成为“抵押权人”,此种情况是如何产生又该如何避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法律规定针对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受优先受偿权。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根据区分原则,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有效。

    综上可得,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并未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抵押权作登记的,首先,该房产抵押合同有效;其次,该房产抵押权并未设立。但因房产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抵押人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在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不超过原合同担保范围,如担保债权为500万元,假设抵押物价值300万元,那么抵押人只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假设抵押物价值800万元,那么抵押人只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简单”又“不简单”,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相关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时,建议聘请律师提前介入,对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审查、修改,以便在后期当事人主张权利时,避免出现本文所述情况,避免因相关合同约定、履行的瑕疵而导致当事人债权无法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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