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申请破产在深施行
据人民网11月9日新闻,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并正式裁定其破产。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那么,是不是真的经过三年考察期后的自然人真的可以免除未清偿的债务呢?答案是肯定的。当然这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法规还是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针对大家最关心的几个点,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回答。首先作为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20年8月31日公布,并于2021年3月1人实施该条例,是完全合乎我们国家《立法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所以本条例既是合法有效的,又规定了该个人申请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仅是在深圳市。
其次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是要通过全体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换言之从个人申请破产到考察期、债权人会议通过还款协议和最终法院裁定免除剩余还债清偿义务等等都是需要债权人同意或是法院裁定允许。并且个人申请破产的案件的主体资格目前是要求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连续缴纳深圳社保满三年的自然人。且因为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况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同时还需提交个人的收入状况、社保、纳税记录;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
最后,债权人如果对法院作出经过三年考察期后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不服,也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如果复议成功,债务人当然还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主张的自己的债权的。也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主张直接的合法债权,从而要求债务人继续向自己履行清偿义务。
总得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为债权人提供一条比诉讼更缓和的手段,在真正发生无力偿还债权债务的自然人的情况前,以类似“事前督促”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然后在设立的“考察期”内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一步一步督促债务人有规划、有步骤的还钱。
当然,这整个程序当中每一个环节也是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正如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所说“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