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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前几天通知

有限公司: 1) 召开股东会,应该提前15天通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起临时股东会主体有: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监事,代表公司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提前几天通知


2) 召开董事会,公司法并未对通知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有限公司中不存在临时董事会(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公司,存在临时董事会,提起主体为1/3以上董事)。



股份公司:1)召开股东大会,正式会议提前20天通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天通知。提起临时股东大会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连续持股90天代表公司表决权1/10以上股东。


2)召开董事会,提前10天通知召开。提起临时董事会主体为:1/3以上董事会,1/10以上代表权股东,监事会。



以上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前通知的天数和提起的主体。


如果,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知的时间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则属于召集程序不合法。

而得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属于待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而法院可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也就是说股东要求撤销的就为可撤销决议,要是不撤销,就为有效力的决议。

可以的。

不是必须是提前15天通知的。

在章程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章程可以另外约定通知的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有限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股份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4第四条规定: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通知时间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是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扩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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